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会计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6-04-20 02:01:17  已阅读:70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昆明天学咨询开展:企业个性化课程定制、公开课、总裁班、会计培训、网校课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成人高考、会计证年检、会计证调转等,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浦老师

手机号:15887809523 浦老师 15587230648 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