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破产财产分配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会计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破产财产分配
发布时间:2016-04-20 02:41:22  已阅读:60

 

 1. 破产清算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释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解释4】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2. 遗留问题的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①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②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解释】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4类: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③债务人所进行的无效行为,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昆明天学咨询开展:企业个性化课程定制、公开课、总裁班、会计培训、网校课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成人高考、会计证年检、会计证调转等,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浦老师

手机号:15887809523 浦老师 15587230648 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