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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定金
发布时间:2016-04-20 02:44:04  已阅读:52

 

1.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2.定金的效力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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