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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试用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6-04-20 02:50:18  已阅读:36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视为购买的几种情形: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在试用期内,如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应视为同意购买。

  (3)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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