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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税法》知识点:增值税纳税期限
发布时间:2016-04-21 04:42:35  已阅读:36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两类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进口货物,应该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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