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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会计》知识点:资产减值概述
发布时间:2016-04-25 02:28:06  已阅读:58

 

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章所指资产,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资产:

  (1)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本章不涉及下列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以及本书金融资产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减值等。

  二、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原则:

  公允价值下降;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下降。

  (二)资产减值的测试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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