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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视同销售的判定
发布时间:2016-04-27 03:50:16  已阅读:78

 

【知识点三】视同销售的判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解释】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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