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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留置
发布时间:2016-04-27 04:00:04  已阅读:99

 

  【知识点十二】留置

留置权的产生

按照法定条件产生,但可以提前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主动

宽限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2个月)届满后方可实现

债务人主动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即可要求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

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与质权并存

  【说明】企业之间不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同样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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