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目设置
(1)一般纳税企业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2)小规模纳税企业
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购入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3.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货物成本。
(2)销售货物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如,一般纳税企业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将其计入工程成本。
5.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取得货物的成本。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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