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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知识点: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发布时间:2016-05-12 04:41:34  已阅读:47

 

 一、特定关键审计合伙人

  公众利益实体特定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5年。

  在5年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冷却期],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该客户审计业务,不得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不得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客户提供咨询,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特定关键审计合伙人包括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和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做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但不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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