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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预习知识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发布时间:2016-08-26 04:16:33  已阅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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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部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准予结转扣除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3)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解释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解释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解释4】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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