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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预习知识点:业务招待费
发布时间:2016-08-26 04:37:18  已阅读: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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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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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三进三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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