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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预习知识点: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发布时间:2016-09-05 03:11:01  已阅读: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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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八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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